“三无”工厂频频排污抢罚单

更新时间:2014-10-26
作者:田祖宁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0月1日起实施。为凸显其环境法律责任设置“最严格”,条例实施一周后,上海市环保监察部门即正式启动“百日环保执法大检查”,对位于闵行区的一家违法排污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首例查处。


而与此同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家钢铁厂因长期夜间排放废气,遭民众频频举报未果而引发社会关注。


上海春源钢铁厂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陆路3030号,工厂夜间在浇铸作业时废气长期无组织排放。据周边居民反映,排放的气体焦臭味刺鼻,孩子因抵抗力差频繁发烧、咳嗽,居民亦感觉咽痛、身体不适。他们向浦东新区环保局和上海市环保局分别申请了《上海春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本)》和《上海春源钢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收到回复为“本机关未制作或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最新施行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对作业单位无组织排放及无排污许可证做严格限制,或涉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上海春源钢铁厂 “无组织排放”“无环评报告”“无排污许可证”或将抢得第二笔罚单。


           春源钢铁厂周边居住的孩子们难忍废气侵扰


注释:


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无组织排放的企业生产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放许可证);无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